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暫停執業、注銷注冊有關事項要求如下,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中建教育。
暫停執業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脫離工程造價工作崗位超過一年以上的,可申請暫停執業。
(二)暫停執業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申請表》格式填寫暫停執業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暫停執業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注冊初審機關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暫停執業的人員恢復注冊時,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恢復注冊申請表》格式填寫恢復注冊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注冊初審機關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恢復注冊申請表報建設部辦理報批手續。
恢復注冊時,應按照中價協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在注冊有效期內恢復注冊的,應按原注冊有效期辦理手續,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恢復注冊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材料。變更執業單位的,尚應按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注銷注冊
(一)注冊證書已失效并有150號部令的,可申請注銷注冊。
(二)注銷注冊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和聘用單位,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格式填寫注銷注冊申請,經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初審,報建設部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被注銷注冊的人員,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符合150號部令的有關規定且滿足中價協有關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請注冊。重新申請注冊的按初始注冊的程序辦理,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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